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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步骤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9月16日前)。此次专项行动由公安机关牵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区公安机关要督促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具体负责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依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小场所、小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合力。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重点,积极营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10日)。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国庆、元旦、世博会、亚运会等重大节庆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普查、夜查、复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火灾隐患,保持对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拘留;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对检查发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经查实,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维修、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罪的要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0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排查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全面汇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向市政府书面上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处理排查整治行动中的遗留问题,堵塞漏洞。市政府将对各地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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