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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
(渝府〔2011〕11号)


长寿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批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9―2030年)的请示》(长寿府文〔2010〕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9―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是以“湖、岛、山”山水风光为核心,自然和人文景观协调统一,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为一体的湖泊型市级风景名胜区。

  三、长寿湖风景名胜区地跨长寿区和垫江县,总面积为266.73平方公里(长寿区207.54平方公里,垫江县59.19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147.20平方公里。该风景名胜区按土地用途划分:风景游赏用地(含水域)173.34 平方公里、游览设施用地2.04平方公里、居民社会用地4.47平方公里、交通与工程用地1.23

  平方公里、林地68.60平方公里、耕地17.05 平方公里;按分类保护划分:自然景观保护区147.20平方公里、风景游览区12.83平方公里、风景恢复区51.17平方公里、发展控制区55.53平方公里。发展规模为:近期至2015年年末游人规模140万人次/年,旅游床位580床;远期至2030年年末游人规模350万人次/年,旅游床位730床。

  四、你区要按照《规划》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下,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保证《规划》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风景区管理机构,切实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理好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切实增强游人安全保障系统;要尽快对核心景区立桩定界,禁止在核心景区内修建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设施,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得组织实施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你区要加强与垫江县的协调与统一管理工作,共同保护好长寿湖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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