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风、教风和学术规范教育,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学生健康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师德表现作为评价教师教育工作和教师资格评定、职务评聘、评优晋级等的首要内容。完善制度和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防止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总工会)
111. 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优化队伍结构,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全面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全面提升教师专业发展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112. 以提高专业化水平为重点,提高基础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各学段、各学科骨干教师培训,提高骨干教师示范带动水平。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农村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加强区县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完善教师培训制度,高质量落实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计划。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模式,健全保障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
113. 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依托相关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探索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交流的制度。推行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制度。加快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支持具有实践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114. 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完善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集聚和造就一批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支持中青年教师赴国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学访进修。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进一步形成教学科研创新团队优势。探索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流动制度。(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
115.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教师,在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建设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流动教师公寓。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116. 大力表彰和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
117. 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完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制度。加强教师编制管理,统一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鼓励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
118. 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并丰富各行业继续教育师资人才库。(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119. 加强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发展。(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
十五、保障经费投入
120. 加大教育投入,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全市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高于中央核定的比例,并保持稳定增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审计局)
121. 鼓励社会投入,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扩大教育资源配置。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学生家庭承受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企业、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
122. 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市场规则,参与教育资源开发投资,对非义务教育资源进行整合盘活,使消费性资源变为投资性资源,扩大社会对教育的投入。探索建立教育资源开发机构,创新投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运作的重要作用,拓展教育投入的有效路径。(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123. 完善和落实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制定并逐步提高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