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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73.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市教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74. 探索不同类型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改进管理方式,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  75. 落实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76. 扩大社会参与。开展高等学校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试验探索,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
  77. 总结高校后勤工作经验,建立适合高校特点的后勤服务机制。(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地税局)
  78. 建立健全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79. 完善职业院校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职教集团董事会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发挥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管理的作用,完善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的机制。完善职业院校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80. 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普通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探索校长职级制、遴选制和交流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十一、加快办学体制改革
  81.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82. 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社会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等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办学机制,提高办学效率和活力。(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83. 探索职业院校集团化办学试验。积极发展职业教育集团,促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推动院校间联合办学,开展股份制办学探索,深化校企合作和院校间合作。(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84.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促进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法落实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扶持奖励政策,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歧视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
  85. 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加大对民办教育支持力度。(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86. 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地税局)
  87. 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
  88.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89.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90. 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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