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穗律协党[2011]8号)
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2011年党费收缴工作从即日起开展,现将2011年党费收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最低标准
党员律师2011年党费240元/人,律师助理、行政人员2011年党费120元/人。
各党员可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采取自愿多缴的原则,数额不限。
二、截止时间: 2011年4月29日止。
三、具体要求
(一)党费超过500元的原则上以支票或转账形式缴纳。请先将款项汇入律师协会党费账户,后凭银行单据及缴费名单到律师协会开具党费缴纳凭证(注意:本账户属党费专用账户,切勿将会费汇入)。
1.支票形式:
支票收款单位:广州市律师协会
2.转账形式:
律师协会党费专用银行账户名称:广州市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银行账户:44001863201053002337
(二)请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在《党员管理手册》“党费收缴记录”栏如实填写缴费情况,签署姓名(请注意:“收款人签名”栏由市律协党委办公室填写)。各党支部派人员负责将党费及《党员管理手册》统一交到市律协党委办公室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