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土地的整理主体,根据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负责对园区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按照规划实施对有关项目的开发、运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管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园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运营、养护和维护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公共图书馆、公共实训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养护、维护管理,并承担上述公共建筑保值增值的责任。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共建筑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实训中心的设备、设施配备及日常运行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园区公共区域的管理,统筹协调校区管理和公共区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区公共管理,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居民社区应当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园区的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管理,应当符合《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要求,实行全面的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