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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第四条 管委会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要求设立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统筹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园区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市公安机关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 园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第三章 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第八条 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在园区内发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教育。
  第九条 园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学历相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园区实行职业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园区内院校之间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园区实行岗位技能培训包的职业教育模式,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一体化教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园区支持和鼓励院校围绕重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和科技研发等产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拓展专业方向,建设成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 园区应当创新职业院校教师评聘机制,鼓励院校提高"双师型"教师聘任比例,完善多种师资培训制度,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园区教育资源,构建市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学用相长的终身学习体系。

第四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各类规划是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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