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2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本市高端科技研发创新示范区和海河南岸地区生态宜居的示范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区位于本市津南区,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园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园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四)统一管理园区的教育、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等公共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
(五)编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招商引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六)统筹协调园区内各院校教育教学资源、教育信息化规范建设和相关公共教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实现园区教育资源共享;
(七)统筹协调毕业生就业、创业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工作;
(八)承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大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九)协调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