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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2009〕7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管理。我省辖区内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规定,向我厅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经我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未取得我厅资质认定的机构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二、关于资质认定的条件。向我厅申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审定条件〉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2号,见附件)规定的条件以及我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粤卫〔2003〕120号)的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获得我厅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中含有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不需重新提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向我厅申请续展。
  三、重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机构信息报送和质控工作。我厅指定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全省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省职业病防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全省个人剂量监测比对等质控工作,取得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应积极、主动参加;同时应依法做好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的报送工作,取得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应定期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并抄送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全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监测结果报送我厅卫监处备案。
  各地在执行过程总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我厅卫监处反映。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审定条件〉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2号)(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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