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2009〕7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全面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切实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和筛查质量,根据广东省妇幼安康工程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二、目前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及听力障碍。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的筛查病种,报我厅备案。
三、根据“集中检测、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全省建立新生儿遗产代谢病筛查三级网络。第一级为省级新生儿筛查中心,第二级为地市级新生儿筛查中心,第三级为所有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广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设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信息管理和质量控制;承担7个尚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的地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历确诊和治疗等工作,并指导其取得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资质。
(二)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分别成立地市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肇庆、清远等14个已经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地市,中心设在经我厅审批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各市卫生局确定),负责辖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汕头、河源、汕尾、茂名、潮州、揭阳、云浮等7个尚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的地市,在广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的指导下,开展辖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筛查服务。
(三)全省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