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办人接到申请后,应核对相关资料,并当场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
第九条 经办人受理后,应查询以下业务系统的记录:
(一)注册系统(内外资):查询企业是否有股权被冻结的记录;
(二)案件系统:查询企业是否有被立案查处的记录;
(三)12315系统:查询企业是否有被举报的记录;
(四)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查询企业是否有被锁定的记录;查询企业年检的记录;查询企业的巡查记录;
(五)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查询企业的综合信用记录。
以上查询不分先后,证明书上注明的查询时间以查询第一个业务系统的时间为准。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和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是综合应用系统,在数据上与其他业务系统有出入的,以业务系统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经办人在查询完成后,应填写《资信情况审批表》交主管领导核准后出具资信证明书,属市局的,加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信业务专用章;属分局的,加盖分局资信业务专用章;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证明书格式见附件2,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证明书格式见附件3,印章样板见附件4。
出具资信证明,可以该企业、个体工商户近3年内的信用记录为依据,3年之前的信用记录可作参考,视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 查询完毕并出具证明后,应建立档案,一次一档备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资信结果审批表、资信证明样件、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市局颁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资信情况审批表
2.没有问题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证明书参考格式
3.有问题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证明书参考格式
4.印章样板(略)
附件1
资信情况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事由
申请查询对象
查询结果及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时
核准意见
证明书
内 容
领取人签名 领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