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局企业、个体工商户资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工商合〔2009〕196号)
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广州市工商局企业、个体工商户资信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合同处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广州市工商局企业、个体工商户
资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资信证明的管理,根据《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经我局(包括所属分局、工商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资信,是指在我局注册系统、监管系统中记录的注册登记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
第四条 市局合同处负责对外出具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信证明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查询系统的技术保障。各分局合同科负责对外出具本分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信证明工作。
第五条 党政职能部门以及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审计机关可以要求出具全市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信证明;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要求出具本企业或本个体工商户的资信证明。
第六条 要求出具企业、个体工商户资信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党政职能部门以及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审计机关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函件,办理人工作证及其复印件,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申请书(需加盖公章),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出具企业、个体工商户资信证明应按受理、查询、出具证明、建档备查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