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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守合同重信用拍卖企业实行便利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守合同重信用拍卖企业实行便利措施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继续深化“四服务”工作,把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决定对“守合同重信用”拍卖企业,除了继续实行《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持有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实行“三免”的通知》(穗工商〔2002〕38号)中的优惠措施外,还实行如下便利措施:
  一、进行拍卖活动,可于拍卖日前30天内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拍卖活动结束后,如因特殊原因,可延期至30天内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逾期备案的,责令改正,原则上不作行政处罚。
  三、原则上不进行现场监拍。
  四、“守合同重信用”拍卖企业备案时,免于提交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以上两项资料,各分局合同科要建立相应的资料库,一次性向企业收取;营业执照、拍卖师情况发生变化的,拍卖企业应及时报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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