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卫函〔2009〕4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