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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比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比活动的通知
(粤卫办函〔2009〕2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比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活动
  病历质量是医疗质量的直接反映,病历质量管理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病历质量管理,要把病历质量管理作为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单位要以病历质量评比活动为契机,通过规范病历书写行为,强化“三基三严”,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分步实施,综合评价推荐参赛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比活动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20日前):全省各三级综合医院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自荐参加全国评比。自荐申请须于2009年8月20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
  (二)复查阶段(8月21日-31日):在各医院自荐的基础上,结合我厅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的死亡病历专项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对拟推荐参加全国病历质量评比的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检查(包括运行病历、出院病历和死亡病历),并评选出4家医院代表我省参加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比活动。
  三、各地各单位开展检查活动,促进基础管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通知》精神,按照病历书写和病历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在辖区内和本单位内开展病历质量专项检查活动,以强化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加强整改,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障医患权益和诊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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