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0]827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调整全省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积极、稳妥、规范地疏导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气(含取暖)。按230元/千立方米调整,不上浮,并依法组织听证程序,限在2个月内完成,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贫困居民增加的炊事用气支出,由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的价差扣除加气站合理差价后形成的收入(已交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节余专户存储,统盘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充。
二、集中取暖用气(非居民)。按230元/千立方米调整,不上浮。
三、出租车用气。按当地现行天然气价格230元/千立方米调整,并允许上浮10%。全省出租车近几年享受中央财政的油价补贴,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原则上不再给气价补贴,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气附加的形式解决。
四、城市公交用气。城市公交是普通老百姓和困难群众的交通工具,油价调整时同样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要继续保持与天然气经营公司的密切协商,积极争取优惠气价,这次调整天然气价格按230元/千立方米顺加、不上浮。
五、工业用气。工业用气价格按230元/千立方米调整,不上浮。青海云天化用气价格需待国家具体研究。
六、LNG气价。按工业用气对待,除按230元/千立方米调整外,允许 10%的上浮幅度。
七、商业用气。按230元/千立方米调整。
八、冬季锅炉用气量大幅增加,供需矛盾突出,中石油兰州天然气销售分公司要求除居民用气外增加10%的上浮幅度,由于我省情况特殊,确定不予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