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0]759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省电力公司: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清理优惠电价的政策要求,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一)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即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二)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每超过规定能耗(电耗)10%,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二、执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