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新进医保目录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0]747号)
有关药品调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要求,为遏制药品价格不合理涨价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决定对新进医保目录药品价格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包括各药品剂型规格(调查品种见附件一)。
二、调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调查对象分为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和医疗机构(调查企业名单见附件二)。调查内容为新进《医保目录》药品的购销价格、购进单位及销售对象等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三、四、五)。调查时间分为三段:2009年11月1日之前、2009年11月1日-2010年4月1日和2010年4月1日之后。
三、报送形式及时间
请各报送单位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查情况寄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同时,被调查的药品批发、零售和医疗机构将调查数据通过电子信箱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调查品种及调查表可登陆青海经济信息网站下载。青海经济信息网站:http://www.qhei.gov.cn。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邮政编码:810008;电子信箱qhjwjgc@sina.com;联系电话:0971-6305741。
四、工作要求
填报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应如实、准确、全面填报调查数据,我委将对报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拒报或虚报问题的企业,将会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价格检查,并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1、药品调查品种表(略)
2、药品调查企业名单(略)
3、药品生产企业价格调查表(略)
4、药品批发企业价格调查表(略)
5、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查表(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