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单和稽查。加快实施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五、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规定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配合银监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根据我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在中心城区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我市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对已供应的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七、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根据国办发[2011]1号文件要求,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武政规[2011]1号)中明确的限购政策进行调整。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同时抓紧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做好住房信息查询和市场信息发布工作。
八、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租赁管理等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健全目标考核问责制度,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