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武政办[201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组织领导。为统筹决策和部署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发展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住房保障房管、监察、国土规划、国税、地税、物价、统计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完善工作举措,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细则,切实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抓紧研究,科学测算,合理提出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2011年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并抓好落实。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坚决确保完成我市2011年11.17万套(万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金补贴0.4万户;新建廉租住房0.55万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筹集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3.72万户。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人民政府,优先办理保障性住房销(预)售许可,指导各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并加强监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各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国土规划、财政、物价、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建设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市政配套建设、价格管理、资格审查公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