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初审、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61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七条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
各市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