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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建筑工程使用非节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退,其中,使用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确认的;

  (二)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未达到60%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办结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征收数额,向缴款单位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星期四将结算后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的1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同级国库。不按规定比例解缴的,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在年终结算时扣缴入库。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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