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代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材料后,应当立即审核,并向建设单位送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通知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通知单上核定的预缴金额,将款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条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代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应当向缴款单位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禁止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者押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作粉刷等隐蔽处理前,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手续。申请结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复印件;
(三)招标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确定返退比例,办理结算手续。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筑工程使用节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100%返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