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房的除外。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委托代征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