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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处置基本方式

  (一)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建筑质量较好,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如:调整用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勤工俭学、实训基地、教师周转用房等。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再作为学校资产登记。

  (二)调整用于农村公益事业。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根据其使用特点,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调整用于留守儿童活动室、乡村养老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卫生院(室)、文化站(室)、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计生站(室)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三)置换、变卖、出租。对已明确产权归属,且不适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可以通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竞价的原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置换、变卖,也可以依法出租,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归属进行分配。国有资产收益归相应县(市、区)或乡(镇)政府,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归农村集体;置换、变卖、出租中的国有资产收益统筹用于该县(市、区)教育等公益事业。

  (四)其他处置方式。对不能采用上述三种方式处置的闲置校园校舍,其土地和房屋资产属国有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属农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并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舍,要立即拆除,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利用原址土地。鼓励各试点县(市、区)在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

  (五)依法确定存在争议的闲置校园土地权属。对股份制和民办中小学使用的土地权属,按当时合同约定确定;对乡、村办小学使用的土地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确定;对全民所有农村中小学使用的土地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确定;对于原有校园校舍之后再行利用而又被拆除的,原使用的土地系由当地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当时无偿提供的,土地所有权应直接归还当地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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