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办〔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农村中小学学龄人口流动变化较大,各地普遍加大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力度,这对于提高农村中小学校规模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形成了农村部分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以下简称闲置校园校舍)。为加强和规范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处置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处置范围。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各试点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在布局调整中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二)处置基本原则。
1.以县为主,分类指导。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试点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要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2.依法处置,保护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在处置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
3.循序渐进,试点先行。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情况复杂,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各市选择1个以上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处置程序
(一)全面排查登记。排查鉴定所有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明晰产权归属。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单位。闲置校园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闲置校舍建筑物包括国有资产(含企业或个人捐赠)和农村集体资产。明晰产权后,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和程序为权属单位核发或申请补办土地、房产等有关权证。
(三)拟定方案,组织实施。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委会、中心学校(或中学),共同研究提出处置方案并报试点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