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完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社保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将就业困难群体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积极动员组织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十九)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对政府各类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统一培训标准和培训教材,统一承担政府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统筹下达培训计划,统筹使用培训资金,统一组织考核鉴定,统一为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加快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考试题库。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制度,督促提高项目培训质量。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
(二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重点产业企业新录用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对参加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经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鉴定补贴。对退役士兵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求,合理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
(二十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现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政府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重点保障重点产业用工订单培训和就业困难群体定向就业培训。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鉴定题库开发、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各界为职业培训进行捐赠或提供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