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四)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鼓励职业院校调整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开展重点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相关专业职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师资、自身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职业培训能力。依托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备、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五)提升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要注重加强对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六)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并为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学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七)加快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一批技术先进、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市级重点建设微电子、汽摩、机电、化医、材料、能源、交通和现代服务业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原则上至少建立一个基本满足本地产业发展需要的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要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八)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职业培训教师每年在职培训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建立和完善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年必须有1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落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加快引进一批紧缺专业的优秀职业培训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