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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1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巩固和扩大房地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我市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2011年,全市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 4.3万套。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有效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及时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的收入和住房标准,进一步解决本市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分类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自2011年1月28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适当提高存量房交易指导价,同时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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