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起草报送制度》的通知
(冀农法发[2011]3号)
厅属各单位:
《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2010年12月14日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程序和审查程序、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公布、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是我厅起草、制定、审查、报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是推进我厅依法行政、依法治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对提升我厅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三农”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为贯彻落实好《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起草报送制度》,现予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起草报送制度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起草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农业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农业厅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厅属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农业厅法制机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