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第十二条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查询,系统记录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的,可以打印系统中审查处理表作为查档证明使用。
第十三条 对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查档情况声明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
当事人还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公安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不一致情况声明书参考样式见附件4)。其中,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在外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
其 他
第十六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到的,应当对结婚登记情况做出书面说明。登记日期为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日期(以满法定婚龄周岁生日次日起计算),补发日期为申请补领当日。
第十七条 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与办理婚姻登记时的姓名、国籍、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应当提供原身份证件或同属一人的证明(外文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按照所持身份证件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