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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条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亲笔填写或由婚姻登记员打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婚姻登记员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证核对后,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
  (四)婚姻登记员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或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第六条 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婚姻登记证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办理:
  (一)所持身份证件与婚姻登记档案一致的,按照所持身份证件予以补发;
  (二)所持身份证件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按照所持身份证件予以补发。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原因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所需材料

  第九条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华侨、出国人员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香港、澳门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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