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婚发〔2011〕56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程序,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关于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规定,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定 义
第二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予以补发。
管 辖
第三条 当事人双方为内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当事人一方为北京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市民政局。
当事人双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市或区县民政局。
办理流程
第四条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
(一)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一)》(见附件1)。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