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