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办单位。要充分调动各类优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承办服务日活动的积极性。各级中小企业促进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尤其要积极主动,发挥综合服务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有效整合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日活动。
(五)参与主体。要积极发动各类中小企业服务资源全面参与。参与主体: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类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社团等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等活动举办地的中小企业。
(六)活动内容。每场服务日活动应该包括:1、以政策信息、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信息化和电子商务、财税法律等为主开展对接或展示;2、不少于20家服务机构参加展示或推介,其中参与对接或展示的国际、国内品牌机构不少于5家;3、不少于3个以培训、论坛、对接、推介等为主题的专项活动。
(七)举办程序。省有关单位和各地要在每年3月底前本年服务日活动计划报省局备案。省级活动承办单位要积极与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沟通协商,提出服务日活动方案,并在活动举办计划日前15个工作日报省局审核同意;地方主办的活动,如需省局或省直有关单位作为指导单位的,由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提出服务日活动方案,在活动举办计划日前15个工作日将方案报省局审核同意;地方活动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举办。
三、统筹推进,不断提升服务日活动影响力
(八)统一形象。全省服务日活动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省、市级活动分别冠“广东省(或 市)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活动”名称,统一设计服务日活动标识。各地要加大服务日活动推广和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举办活动层次和水平,树立服务日品牌形象。
(九)统筹推进。根据省有关单位和各地服务日活动计划,统筹协调推进服务日活动开展。通常在每年3-11月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日活动,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2场。省级活动全年不少于5场;省中小企业局和省直有关单位作为指导单位的地方活动,一般全年不超过10场。珠三角地区等较发达地区要积极推动主办,每年至少举办1场;粤东、粤西、粤北等欠发达地区要创造条件主办。
(十)突出重点。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本地企业服务需求,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日活动。尤其是要围绕珠三角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等现代制造业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家用电器、纺织服装、轻工食品、建材、造纸、中药)等方面积极开展服务日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