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的通知
(武知发〔2010〕11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分局、经济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各相关企业:
为了鼓励武汉地区企业积极采用、实施本地区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努力将我市科教优势转变为经济强势,实现企业、高等院校等相关方面多方受益和共赢,加快“创新武汉”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现就2010年度有关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其主要办公地点、主要生产基地均在武汉市内的中小企业,开展了下列活动之一的,可以申报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
(一)企业受让高等院校专利权,并依法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受让企业;
(二)企业有偿获得高等院校专利技术实施许可;
(三)企业出资委托高等院校进行技术研发,企业作为专利申请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四)企业出资与高等院校共同进行技术研发,并成为专利权人。
上述高等院校是指已列入附件1的武汉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企业申报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获得专利权或获得高等院校专利实施许可权时,该专利有效期离届满日原则上不短于6年(含6年);
(二)专利技术在企业的实际实施期原则上不短于2年(含2年),且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该专利技术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五)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拥有或使用多项专利技术;
(六)企业未就该申报项目获得过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资助,且原则上所申报项目当年度未享受过市财政资金支持;
(七)所合作高等院校属2010年度对接工程合作高等院校名单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