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2010年专利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工作的通知
(武知发规字[2010]3号)
各有关单位、权利人:
为了充分发挥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对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鼓励我市单位与个人获取专利权和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优化专利结构,提高专利质量,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拥有量的不断增加,实现知识产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0]246号)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现就办理2010年专利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经费种类及其申请条件
(一)资助经费种类
本通知中的资助经费种类包括:专利申请获权资助经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经费,专利代理机构公共服务资助经费。专利信息利用资助经费和专利代理以外的其它专利公共服务资助经费的申请与办理事宜另行通知。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申请专利申请获权资助经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登记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或者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人。
(2)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通信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申请人在2010年1月1日后获得中国专利权,或申请人(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获得外国专利权。
(4)申请人按要求及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经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登记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2)申请人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的通信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申请人获得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4)申请人按要求及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3、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公共服务资助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属于已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2)申请人为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并在2009年获得授权,或者参加了2010年武汉市“专利扫零”工程并取得实际成效。
(3)申请人按要求及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二、资助经费发放标准
(一)专利申请获权资助经费发放标准
1、中国专利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发明专利权的资助标准为2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资助标准均为300元/件。
单位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权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
(2)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权的资助标准为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资助标准均为150元/件。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由个人转移给单位的,仍按非职务发明的标准予以资助。
(4)多个主体共同拥有专利权的,按第一权利人对应的标准予以资助。
(5)对企业在2009年4月29日及之后提出的、已按2000元/件的标准在授权前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在2010年1月1日后获得授权,可以另外再按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除上述第(5)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资助过的专利权,不再予以重复资助。
2、外国专利资助标准
(1)企业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专利权的,按10万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获得上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专利权的,按3万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2)企业已获得国家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若所获资助金额超出上述标准的,原则上不再资助;若所获资助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齐差额。
(3)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权的,原则上只依据其中一个国家的专利权予以资助。
3、专项资助标准
2010年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及以上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设有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2010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及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另外申请专项资助。专项资助的标准根据年终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另行确定。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经费发放标准
单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按1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三)专利代理公共服务资助经费发放标准
1、专利代理资助资金:专利代理机构为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并在2009年获得授权的,按1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2、“扫零工程”资助经费:专利代理机构参与2010年专利“扫零工程”活动的,根据其代理服务的“扫零工程”企业数和为“扫零工程”企业代理申请的发明专利件数分别按1000元/家、1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专利代理机构所获的“扫零工程”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专利申请获权资助经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经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市专利申请获权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或者武汉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2)纸件。
2、专利证书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当年首次申请资助经费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当年首次申请资助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当年首次申请资助经费的机关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编办批复成立文件的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2)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备查)、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经费申请事宜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4)多个主体共同拥有专利权或者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需要出具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