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
(四)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联签意见;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
(五)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进行投融资的需提交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项目需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法律意见书或出资企业法律顾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投资合作方的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作方系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
(八)项目负责人(团队)情况;
(九)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
(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融资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核办理:
(一)核准:资料收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准意见。
(二)备案:
1、准予备案:自资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表上加盖投融资项目备案专用章;
2、风险提示:对存在风险的项目,提出关注建议,出资企业书面答复;市国资委在收到出资企业书面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投融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出资企业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方式由出资企业自行决定,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融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投融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三)核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经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融资项目,审计方式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因投资活动而发生相应的融资行为时,遵循审慎原则,自主决策。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等因素;要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需要为子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投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的,由出资企业审核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的投融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分析制度、项目抽查制度和项目后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