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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出资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于每年的7月15日之前送市国资委审核,并按审定后的调整计划严格执行。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按照核准与备案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纳入核准管理的投融资项目,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纳入备案登记管理的投融资项目,出资企业应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送市国资委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自主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融资项目实施核准:

  (一)非主业投融资项目;

  (二)年度计划外投融资项目;

  (三)境外投融资项目;

  (四)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

  (五)在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六)融资活动中出资企业为非关联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七)产业类出资企业(母公司)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仍需进行投资的项目;投资类出资企业(母公司)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仍需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除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投融资项目及所属重要子企业的投融资项目按以下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一)自主经营性投融资项目,出资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资委备案登记;

  (二)政府主导的投融资项目和出资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的投融资项目,出资企业于每年的1月和7月送市国资委集中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资料报送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二)项目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三)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申报核准或备案登记的投融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投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融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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