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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三)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的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全面的资金预算保证,投资项目的回报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注意防范投融资风险,谨慎从事高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证券、期货等);

  (五)符合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主业是指由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负责审核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出资企业主业。

  (三)负责出资企业自主经营性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审核;

  (四)负责对投融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五)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融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实行抽查和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六)负责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出资企业作为投融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内控风险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

  (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独立承担决策责任和投资风险;

  (四)承担投融资项目汇总分析、后评价等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

  (五)负责对子 企业的投融资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项目与管理方式分类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投融资项目按下列方式分类:

  投融资项目分为政府主导的投融资项目和出资企业自主经营的投融资项目。

  出资企业自主经营投融资项目分为主业项目和非主业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与年度计划外项目。

  年度计划外项目是指未纳入出资企业自主经营性年度投融资计划的项目。

  第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制订年度投融资计划。

  出资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将自主经营性年度投融资计划送市国资委审核,并按照审核确定后的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具体编制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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