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国有资产委员会 2010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快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出资企业投融资行为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以及出资企业的重要子公司。
重要子公司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1%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1%但具有实际控制权且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主体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在境内外进行投资的行为。具体事项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投资行为;
(二)无形资产投资:是指用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
(三)权益性投资:是指设立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子公司追加投资的行为;
(四)金融投资:是指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出资企业为保障投资活动所需资金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不含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性融资)。具体包括:银行贷款、股权(票)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海外融资等。
第四条 出资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的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突出,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