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0]556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使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近期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改革措施
这次全省开展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同时,也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各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
价格法》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
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4、利用(借用)行政权利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二、治理规范的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