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10〕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五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39号)精神,为做好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13号)的衔接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从2010年起,新增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下简称“5560”人员)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武政规〔2009〕12号和武政办〔2009〕139号文件规定的保障范围,不再纳入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二、已纳入国家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区和街(乡、镇),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待遇,即每人每年8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的未满60周岁的女性,可继续享受该项待遇,待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终止其享受该项待遇资格,将其纳入武政规〔2009〕12号和武政办〔2009〕139号文件规定的保障范围。
三、未纳入国家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区和街(乡、镇),已享受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的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可继续享受该项待遇,直至其所在区或街(乡、镇)纳入国家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当月为止;纳入试点范围后,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享受被征地农民“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将其纳入武政规〔2009〕12号和武政办〔2009〕139号文件规定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