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市各涉民部门、单位要按照或参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8号令)的要求,充实本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将涉民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到“十一五”末,将全市涉及民生的档案工作基本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着力加强对涉及民生专业档案的监管,进一步掌握市、区民生档案资源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初步形成民生档案资源体系。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市重点民生档案数字化管理,以民生档案目录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全市民生档案目录信息中心,初步形成便捷、高效的民生档案利用体系。
三、建立健全民生档案资源体系
(一)发挥市、区各类档案馆保管利用的职能作用。市、区各类档案馆作为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集中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和场所,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加大涉民档案的开发、开放力度,优先编制社会保险、医疗改革、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会救助、劳动就业等民生档案的专题目录;优先建设婚姻档案、招工档案、知青档案、计生档案、学籍档案、职称档案、户政档案、企业登记档案、公证档案等民生档案数据库,形成开发馆藏资源服务民生的优势;进一步拓展档案资源建设思路,把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实体档案以及相关信息数据纳入收集范围,建设面向民生的多元化档案馆藏体系。同时结合贯彻《政府公开信息条例》加大政府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收集力度,充分发挥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功能和作用。
(二)加强对市、区直部门单位民生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复查认定, 对当年复查认定的机关及其所属二级单位档案工作的民生档案工作提出规范要求。民政、劳动社保、人事、教育、卫生、农业、国土房产、工商、政法等部门作为履行民生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要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和标准,强化本单位本系统民生档案的规范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使民生档案收集有制度,整理有规范,保管有条件,利用有效果。凡是涉及民生的相关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定期归档;民生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相同档案保管期限上限执行;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民生档案信息安全完整,少数保管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定期寄存或提前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