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
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通知》(武政〔2010〕4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试点单位、上级单位或投资人、员工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二)建立收益与责任、风险相匹配的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有利于试点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五)现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激励方式的条件和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进行试点;
(六)鼓励试点单位开拓思路,大胆创新,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激励方案。
第三条 选择若干单位先期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试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