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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3.实施产业创新型团队培养行动。依托“双百计划”、“创新岗位”计划,每年在我市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项目中设立10个左右的创新岗位;至“十二五”末期,共选聘50名左右“创新型团队带头人”,建设50个左右“重点产业创新型团队”,带动培养300名“创新型团队核心成员”,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科研成果丰富的创新型团队和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型团队存续期内,按照创新型团队带头人每人每年10-15万元、创新型团队核心成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岗位津贴补助。
  4.实施产学研人才交流行动。推行自主创新岗位制度,在企业设立一批自主创新岗位,吸引优秀人才领军承担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对自主创新岗位聘用的产业领军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并在住房、就医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开展企业访问学者试点,支持高校教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到企业进行咨询与合作研究。选择部分高校开展青年教师岗位实践试点,要求4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有半年企业工作经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统计、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办公。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和自主创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法规体系。制订出台《武汉市建设创新型企业的实施方案》等文件,修改完善《武汉市科技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提升科技投入能力。“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研发投入累计达到1000亿元,市、区两级政府对科技的投入达到100亿元,市级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5%。推动银企合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建设中部地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支撑、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四)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科技管理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改革科研计划管理体制,实行无偿使用、有偿使用、投资入股、事前备案事后补贴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强引导,整合创新资源,形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创新战略联盟。探索建设“中部创新圈”,发挥我市作为中部地区特大中心城市的优势,主导建立中部地区城市科技合作机制,促进区域内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打破管理权限,整合利用我市优势资源,包括中央在汉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部属院校拥有的科研优势、研发设备优势,以及工业园区的产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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