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1.推动上市融资工作。推动“新三板”规则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积极培育和发展证券服务业,对科技型创新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补贴,并对保荐券商、主办券商进行奖励。凡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改制协议或者保荐协议的后备企业,可以获得20万元补贴;上报材料并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可以获得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后备企业,可以获得50万元补贴;对境外上市的后备企业可以获得100万元奖励。保荐券商保荐的科技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可以获得每家20万元奖励。主办券商推荐的科技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可以获得每家20万元奖励。
  2.鼓励设立各类基金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构建多元化的投资平台。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风险投资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报酬体系。大力培育风险投资服务公司、风险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代理谈判等服务。
  3.创新型企业信用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分支机构、一定授信的委贷机构,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参与创新型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凡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可以无需抵押和担保获得试点银行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其贷款利率可以根据银行实际和企业实际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0%。对按期还本付息企业的贷款利息及信用评级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试点银行根据利率上浮幅度和年发放贷款总量给予一定的奖励。
  4.开展中小科技企业融资试点。采取“市区共建、社会参与”的模式,积极扶持中小科技企业担保融资。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社区、科技园区的中小科技企业的担保费在50万元(含)以下的,予以全额补助,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补助。各区财政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小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并对银行因向中小科技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资产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在中小科技企业中,开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为质押对象的知识产权反担保质押工作,并逐步取消反担保质押,试行信用担保。建立中小科技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科技企业担保基金良性运行的财政补偿机制。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科技企业联合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市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对其给予贴息补助。
  5.深化科技保险试点。积极开拓保险品种,探索信用保险。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信用保险试点,在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审定信用限额。对市级创新型企业开展国内贸易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服务试点,在信用限额内,对被保险方因买方的信用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保费、资信调查费进行补贴。
  (七)实施科技创业工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