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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3.建设100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将我市现有国内顶尖的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建成国际一流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并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每年建设一批国内一流水平的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引进若干国际科研机构,基本形成武汉国家自主创新研发机构体系,在国家科技战略分工中占据重要一席。
  (五)实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创新工程
  1.选择1-2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科研人员绩效评价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现有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科技成果评审体系中,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或者设立推广型技术职称系列,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选择2-3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开展股权奖励和分红激励试点。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向企业法人、科研人员或民间资本整体或大部分转让资产或股权,使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所创办科技企业中的股权比例逐步降低到30%以下。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所创办科技企业开展股权奖励,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40%,并在3-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与约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挂钩。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红激励,自获利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企业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10%的资金用于激励;鼓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分红激励,自自主创新的技术或产品开始盈利之日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该技术或产品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的资金用于激励。
  3.选择2-3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4个70%”激励政策试点,鼓励其科研成果就地转化。鼓励院士、学科带头人带头转化科技成果。鼓励职务成果转化,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中提取70%的资金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允许使用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并可将其所获股权的70%奖励给课题组成员。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在汉进行产业化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在岗位保留、科研条件、保险缴纳等方面,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业的政策环境。
  4.建立一批新型研究机构。鼓励个人创办科技类非企业研发机构。扶植一批具有行业领导力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2家虚拟研发中心(市软件产业虚拟研发中心、市创意产业虚拟研发中心);扶植2-3家员工达到100人以上的民办研究机构;发展2-3个以行业协会为依托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5.鼓励和规范设立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一批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科技中介机构,切实解决成果转化中间环节薄弱的问题。政府通过规范管理、营造政策环境,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公益性、带动性、前瞻性的科技中介机构,引导一批示范型科技中介机构,并积极探索保证其持续发展的市场化机制。
  (六)实施科技金融创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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