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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4.加大对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新兴产业项目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对优质企业和项目给予“直通车”待遇,提供信贷支持。积极组织新兴产业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及相关准备工作,重点推荐新兴产业企业到创业板市场融资,并优先推荐其使用东湖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对企业通过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我市新兴产业的,按照融资额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优先为新兴产业的创新型产品出口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5.加大对产学研技术联盟的支持力度。鼓励聚集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设备、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建立专业性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关键共性技术共同开发、共同享用。鼓励创新合作模式,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建立的双边战略联盟进行平台整合,以两家企业为中心分别建立武汉钢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武汉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3-5个专利联盟和标准联盟、20-30个技术联盟。鼓励同一产业的企业以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等方式,建立信息、市场、国际合作等平台。
  6.优化新兴产业发展环境。建立新兴产业评估指标体系,准确把握行业运行规律,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及时发布产业信息与预警,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建立产业技术预见机制并实行产业技术路线图计划,每年选择2个行业发布技术预见报告并编制产业技术路线图,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对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居住、户口、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简化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新兴产业高端人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7.拓宽政府采购范围。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政府采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全市要积极开展示范应用,支持本市企业原始创新产品进行市场开拓。凡使用省、市、区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都要将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范围。积极争取将本市更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三)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
  1.出台《武汉市创新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在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创新型成长企业中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激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支持建立自主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合作共建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积极探索以研发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自主创新平台,探索建立事前立项备案制度和事后考核补贴制度。凡经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研发平台,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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