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开展促进创新创业和企业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试点。对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从事信息、生物医药、生物育种、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文〔2008〕172号)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开展“市院共建”、“市校共建”试点。市人民政府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科院武汉分院等单位通过“市院共建”、“市校共建”模式,用足科研资源,重点建设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国家实验室、生物技术研究院、新能源和新材料研究中心、物联网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生物技术研究院生物医药研究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生态城市研究院,鼓励其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升我市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7.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试点。深入实施“人才特区”战略,建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凝集一批战略科学家、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持续开展“3551”人才引进计划。
8.开展示范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试点。建设服务型、效能型管委会,强化其在产业发展、人才引进、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建立示范区企业对政府管理与服务的民主测评、考核与建议制度。
(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
1.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围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移动通信、生物、激光、新动力汽车、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地球空间信息、数控机床、新材料、现代物流、金融等15个新兴产业及物联网、风能、高速铁路等具体产业领域,组织一批关键性技术攻关,建设一批行业性技术平台,努力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发现和培育一批创新点,推动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壮大一批科技企业,繁荣新兴产业。
2.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在15个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分别成立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科研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在规划、土地、资金、市场、有关特许等方面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国家有关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及我市工业基础、产业布局,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推动优势行业与企业的协作配套,推动优势资源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3.加大财税等政策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用活用足国家关于新能源、生物、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发展政策。通过制订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发展规划,出台有关土地、税收、财政补贴、人才引进等产业发展政策。加大土地供应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支持有关新兴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加大政府采购对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型产品的首购、优购及预购支持。制订有关限制、淘汰老旧技术、产品的政策以及补贴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迅速提高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强化计划的引导作用,对获得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支持的项目,地方财政予以优先配套支持。凡投资新兴产业的项目,当年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区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